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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質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
发布时间:2008-10-07 点击次数:3889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UDC 662.66
∶543.06
煤質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GB 483—87
代替GB 483—81
General rules for analytical and
testing methods of coal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08-07 批准1988-07-01 实施
本標准適用于下列分析試驗方法: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煤的最高內在水分測定方法;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
煤中各種形態硫的測定方法;
煤中磷的測定方法;
煤中砷的測定方法;
煤中氯的測定方法;
煤中氟的測定方法;
煤中鍺的測定方法;
煤中镓的測定方法;
煤中礦物質的測定方法;
煤中碳酸鹽的二氧化碳含量的測定方法;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煤灰中鉀、鈉、鐵、鈣、鎂、錳的測定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煤的真比重測定方法;
煤炭視比重測定方法;
煤灰熔融性測定方法;
煤對二氧化碳化學反應性的測定方法;
煤的結渣性測定方法;
煤的熱穩定性測定方法;
煤的可磨性指數測定方法(哈德格羅夫法);
煙煤膠質層指數測定方法;
煤的鋁甑低溫幹餾試驗方法;
煤的葛金低溫幹餾試驗方法;
煙煤粘結指數測定方法;
煙煤羅加指數測定方法;
煙煤自由膨脹序數測定方法;
煙煤奧亞膨脹計試驗;
年輕煤的透光率測定方法;
煤中腐植酸産率測定方法;
褐煤的苯萃取物産率測定方法;
其他煤質分析試驗方法。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 1170—1977(E)《煤和焦炭—分析结果折成不同基的计算》。
1 煤样
1.1 分析煤样(以下简称煤样)一律按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制备。在制煤样时,若在室温下连续干燥1h 后煤样质量变化不超过0.1%,则为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1.2 煤样应装入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玻璃瓶。
1.3 称取煤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行称取。
2 测定
2.1 除特别要求者外,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两次测定(通常称为重复测定)。两次测值的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同一化验室允许差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三次测定。如三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取三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四次测定。如四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四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 而其中三个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可取此三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2.2 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煤样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煤样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最多不超过7 天)内进行。
3 方法精密度
本標准所涉及的分析試驗方法的精密度,以重複性(同一化驗室的允許差)和再現性(不同化驗室的允許差)來表示。
3.1 重复性是指在同一化验室中,由同一操作者,用同一台仪器,对同一分析煤样,于短期内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3.2 再现性是指在不同化验室中,对从煤样缩制最后阶段的同一煤样中分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的平均值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4 结果计算和表达
4.1 本标准采用下述数据修约规则:
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一位上增加1,小于5 则弃去;凡末位有效数后边的第一位数等于5,而5 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零,则在5 前一位上增加1;5 后面的数字全部为零时,如5 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 前一位上增加1,如前面一位为偶数(包括零),则将5 舍去。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数字中左边第一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
4.2 测定值和报告值按4.1 所述规则,修约到表1 规定的位数。
* 应有百分数,但报出时不写百分数。
5 符号
5.1 本标准采用下列符号代表各分析试验项目:
注:DT、ST、FT 即灰熔融性的三个特征温度,T1、T2、T3 。
5.2 对各分析试验项目的进一步划分,采用相应的英文名词的第一个字母或缩略字,标在有关符号的右下角,若分析试验项目的符号最后一个字母为小写并与所采用的基的符号混淆时,则用逗号分开,如干燥基的镓,以Ga,d 表示。
本標准所涉及的分析試驗項目中采用的下標有下列幾種:
f——外在或遊離;
inh——內在;
o——有機;
p——硫化鐵;
s——硫酸鹽;
gr,v——恒容高位;
net,p——恒壓低位;
net,v——恒容低位;
t——全。
5.3 为了区别以不同基表示的煤质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英文字母,标在有关符号的右下角、项目细划分符号后面,并用逗号分开。
本標准規定采用的各種基符號有下列幾種:
ad——空氣幹燥基;
ar——收到基;
d——幹燥基;
daf——幹燥無灰基;
dmmf——幹燥無礦物質基。
6 基的换算
将有关数值代入表2 所列的相应公式中,再乘以用已知基表示的某一分析值,即可求得用所要求的基表示的分析值(低位发热量的换算例外)。
7 溶液浓度
7.1 物质的量浓度,单位体积溶液中所含溶质的物质的量,单位为摩尔每升,符号为mol/L。
物質的量的國際單位制基本單位是摩爾,其定義如下:
摩尔是一系统的物质的量,该系统中所包含的基本单元数与0.012kg 的碳-12 的原子数目相等。在使用摩尔时,基本单元应予指明,可以是原子、分子、离子、电子及其他粒子,或是这些粒子的特定组合。
例如:
7.2 溶液的浓度以质量比或体积比为基础给出时,应以下列方式表示百分数:%(m/m)或%(V/V) 。
7.3 溶液浓度以量纲上不同的单位质量和体积表示,则浓度应以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如mg/mL。
7.4 如果一试剂与另一试剂(或水)以体积比或质量比相混合,则以(V1+V2)或以(m1+m2)表示,如(1+4)的硫酸是指1 体积相对密度为1.84 的硫酸与4 体积水混合后的硫酸溶液;又如(1+2)的艾氏剂,是指1 份质量的碳酸钠与2 份质量的氧化镁混合而成的。
7.5 凡以水作溶剂的溶液称为水溶液,一般简称溶液,以其他液体为溶剂的溶液,则在其前面冠以溶剂的名称,如以乙醇(或苯)为溶剂的溶液称为乙醇(或苯)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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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歸口和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夏慧麗、段雲龍。
本标准于1965 年9 月1 日首次发布。
本標准委托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