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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質檢測一般規定 煤質檢測儀器
发布时间:2009-10-05 点击次数:1942次煤質檢測一般规定 煤質檢測仪器
一、樣品
火電廠對煤的質量評價,是以其對樣品的檢測結果爲依據,故用以煤質檢測的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性。
(一)分析煤樣
分析煤樣應按國標GB 474—1996《煤樣制備方法》制備。分析煤樣粒度應小于0.2mm,在装瓶前,应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由于煤質檢測的直接对象为分析煤样(可磨性、磨损性的测定除外),其检测结果均以空气干燥基准表示,故分析煤样是否处于空气干燥状态对检测结果影响很大。在制样时,在室温条件下,连续干燥1h後,煤樣質量變化不超過0.1 %,則爲達到空氣幹燥狀態。
(二)測定全水分的煤樣
按標准規定,測定全水分的煤樣爲小于13mm 的煤樣2kg 或小于6mm 的煤樣500g。测定全水分的煤樣,既可单独采取,也可在制备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后者在电厂中应用相当普遍,其操作要点如下:当煤样破碎到小于13mm 的粒度時,稍加摻合(摻合一遍),攤平後按九點法采樣,取出樣品量不少于2kg,立即裝入密封容器中,貼好標簽,速送試驗室測定全水分。
(三)测定可磨性、磨损性的煤樣
參見哈氏可磨性及磨損性指數的測定方法。
二、測定
(一)重複測定
所谓重复测定,是指在同一化验室,在短期内连续进行多次测定,它不包括平行测定。标准规定,在煤質檢測中,所有项目均应进行重复测定。重复测定与平行测定是有区别的,例如测定灰分时,平行测定是可以在一炉中同时测定两个相同煤样;重复测定则要求对此相同的2 個煤樣分別在2 爐次中測定,故重複測定要比平行測定要求要高,當然花費時間也多。在一般性的監督試驗中,工業分析項目可允許進行平行測定,但考核、仲裁等檢測時,仍應進行重複測定。
(二)需要水分數據檢測項目的測定
煤中揮發分、氫含量的測定,需要空幹基水分值加以校正計算。將空幹基結果換算成收到基或幹基時,也需要全水分及空幹基水分數據。這種需要水分進行校正或換算的檢測項目,力求與水分的測定同時進行。如不能同時進行,前後測定時間差不應超過7 天。
(三)快速測定方法的應用
快速檢測方法經與常規方法對比,其結果均不超過允許誤差時,方可用于例行監督檢驗。而對于水分、灰分、灰渣可燃物等例行監督項目,後經連續5 次以上檢查性幹燥或灼燒試驗證明其結果均不超過允許誤差時,則可免去檢查性幹燥與灼燒試驗。
快速測定方法,不得作仲裁使用。對于現時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尚未列入的快速試驗方法,使用單位要通過與標准方法的對比試驗,提出報告,並要委托權威單位複驗,確認此方法可用于例行監督試驗,還應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使用。 |